一、主要职责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对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六)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八)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九)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订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配备协管干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工勤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指导和开展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用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其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 14 个职能部门。
1 、办公室
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组织安排本院各种会议和院领导的公务活动;组织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电、保密工作;负责秘书、机要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信息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市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接待、外事工作。
2 、政治部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法院系统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抓好全市法院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奖励工作,按权限审批、呈报记功、评模、表彰事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负责中级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法官的考试、考核、等级评定与晋升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批、呈报工作;协助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市中级法院机关干部考察、任免、调配、工资、福利、辞退等工作;管理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及职称评定工作。政治部为副处级,内设组织处、法官管理处、人事教育处,均为副科级建制。
3 、立案庭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受理的其它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 , 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跟踪督办。负责案件合议、审委会研究案件及庭审速录工作,整理装订案件,编制审结案件报表;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及书记员工作。
4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涉外内审、移送管辖、请示案件;负责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负责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和报批工作;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5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负责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审理(查)和报批工作;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6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
7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8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证券、期货、票据、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9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再审;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依法审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10 、审判监督庭
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由本院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再审案件;审批下级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11 、执行局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会同行政审判庭执行需本院执行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审理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县、市(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或其它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委托外地、市法院和外地、市法院委托本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批转、督办、协调工作;办理省高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执行工作相关事宜。 执行局内设执行庭、监督协调办公室。
12 、研究室
负责调查掌握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有关法院工作全局性的方针、政策问题和重大理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负责本院报告、讲话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总结审判经验;提出对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统计工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负责与省法院宣传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联系和新闻记者的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各种宣传资料的积累、编辑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
13 、司法警察支队
领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完成警卫机关安全、警卫法庭、提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死刑任务;负责拟制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意见,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市法院警械、武器装备管理、警用标志发放及警风、警纪纠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协调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依法执行任务;警卫本院法庭,依法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送、看管人犯,维护审判秩序;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14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国有资产等管理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市中级法院(含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家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负责本院及基层法院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司法科学技术的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现代化办公、司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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