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应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亮明身份。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一般、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集贸市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轻微及其它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违法行为轻微的经营者(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执行。
二、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拟定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听证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注:1、适用《价格法》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2、适用《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物价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