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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重点检查

2008-09-18




 
  (本网讯)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此次检查的范围是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检查的重点是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药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具体细分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招标采购药品和收费三个方面。1、药品价格方面。(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到位,有无推迟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价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4)人血白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5)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6)疫苗、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2、医疗服务价格方面。(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4)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3、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1)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方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2)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为确保检查效果,此次检查提出了“六个重在”,即:重在加强组织领导、重在检查不断深入、重在严惩违法行为、重在提升检查水平、重在推进社会监督、重在完善价格监管。(晋城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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