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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2007-10-15 00:00:00



 

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及城市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地区布局合理;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未影响国家、省、市经济安全;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资金落实来源可靠。

数量限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批复

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须经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项目申请报告书(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部门编制)一式5份(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检时间和办法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协办单位

按项目性质确定

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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