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
晋城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21
件)
(一)专业执法依据(7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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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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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务院 |
200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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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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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局 |
2004.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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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 |
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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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
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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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
国家粮食局 |
200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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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
国家粮食局 |
2005.3.9 |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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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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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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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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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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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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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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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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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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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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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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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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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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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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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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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1项)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14种)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2项)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2)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5、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6、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7、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9、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
10、供应补助粮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
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种类: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12、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13、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14、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