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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 、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 、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3 、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 、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矿山安全检测检验职能,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站承担。
3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4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安全检测检验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 、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 、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 、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政策,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不再对企业伤残职工护理费进行审批。
(五)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
招工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和指导职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拟定相适应、相配套的改革方案。
(三)拟定我市城乡就业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好城乡劳动力资源。规划、组织、管理、监督劳务市场、职业市场,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就业工作;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法与措施,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管理、监控市外、境外人员在本市的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发布企业技能岗位信息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职业技能能手表彰奖励办法与职业技能竞赛规则,以及相关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制定本市技工、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及发展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建设、教材开发、教学研究,负责技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的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派遣。
(八)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拟定本市各行各类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的社会保险、劳务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工伤鉴定和核发证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并对职工的福利政策、福利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定和办理补员接替工作手续。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补充保险的办法以及修正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及对其实施管理的有关条文。制定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并对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组织参与区域性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保障局内设 7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全局财产、后勤、总务管理和车辆调度;负责会议、文秘、档案、学习、宣传报道、督查、接待、联络、通讯、安全保密和机关财务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和财务审计工作。
(二)劳动与工资管理科
拟定城乡就业规划,调查统计就业和失业信息资料,按季、年公布全市城、乡劳动力分布情况以及就业率、失业率、流动率指数。负责劳动力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作;管理、监督劳务和职业市场。监督和核准劳务和职业招聘广告;管理、监控市外境外人员在本市的就业工作;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参与区域劳务交流合作和涉外劳务技术交流,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同时吸引先进技术人才;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办法,拟定本市各行各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按年度核定企业工效挂勾指标,并按年度公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和劳动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办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的调配工作与伤残职工符合子女顶替条件的招收工作,负责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审批县、市属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中央、省驻晋城单位的职工退职退休。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人和企业职工工龄认定;负责办理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并做好委托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劳动力培训科
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审核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和职业岗位信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职业技术能手的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工人技术等级管理与考核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定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的培训工作,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和派遣;综合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制定本市技工和职技学校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及发展规划;负责办学机构的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学研究工作。
(四)信访仲裁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指导全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办理本市及市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协调、指导、监督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和省厅的有关业务委托;参与县(市、区)及有关部门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劳动监察科(法规科)
组织查处或参与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监督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技能证书;承办群众举报案件;承办其它科室委托案件;承办领导交办案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在进行常规和重点专项监察的基础上进行年审,并负责监察统计报表;管理和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及局各科室的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负责普法工作与法律咨询工作,承办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社会保险科
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负责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办理工伤和职业病、因病以及非因工致残职工伤病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办理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待遇;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征收、支出、结余情况;并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率、基数及基金使用计划;对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参保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业务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监督个人帐户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担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七)失业工人管理科
拟定全市失业工人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失业工人情况的统计报表;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制定与调剂使用制度,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办理国家、省、市给予失业工人和特困职工的有关政策和资金拨付及发放工作;负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政策;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并对劳服企业实施组织管理;监督执行“三线”保障制度,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费和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落实;按季掌握“三线”工人数的变化情况,建议政府及时调整“三线”保障发放标准、条件和办法;建立再就业服务体系。协调指导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划入机构
1 、将隶属于市人事局的“晋城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成建制划入市劳动保障局。
2 、将隶属于市民政局的“晋城市农村养老保险所”成建制划入市劳动保障局。
3 、将隶属于市卫生局的“晋城市公费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中心”成建制划入市劳动保障局。
(二)划出机构
1 、将隶属于原市劳动局的“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将隶属于原市劳动局的“晋城市矿山安全卫生监测检验站”、“晋城市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检验站”、“晋城市劳动保护监测站”成建制分别划归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将隶属于原市劳动局的“晋城市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检验所”成建制划归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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