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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2007-10-09 00:00:00



 

O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512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22件,其中:法律6件,行政法规5件,地方性法规2件,部门规章5件,省政府规章4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3类,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裁决1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529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晋城市人事局

 O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

晋城市人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件)

(一)专业执法依据(件)

1、法律(1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

200611

2、行政法规(1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111

3、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461

4、部门规章(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5111

2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761

3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人事部

199961

4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2003111

5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

200511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承办执法依据(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629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   行政许可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八条。

(二)行政裁决

仲裁裁决,依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三条。

(三)行政处罚

1、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赔偿责任”。

6、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和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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