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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司法局行 政 执 法 依 据 汇 编

2007-10-09 00:00:00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05]22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64月底,我局行政执法主体1个,专业执法依据共20件,其中:法律4 件,行政法规2 件,地方性法规4件,部门规章9件,省政府规章1件;共同执法依据14件。行政执法行为1类,即:行政处罚5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420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类别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

晋城市司法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34件)

(一)专业执法依据(20件)

1、法律(4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2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5.1

3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3.1

 2、行政法规(2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国务院

1989.6.17

2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2003.9.1

3、地方性法规(4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或者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0.9.27

2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1.12.26

3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

4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4、部门规章(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1997.1.31

2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部

1997.2.13

3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部

1998.2.21

4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0.3.20

5

遗嘱公证细则

司法部

2000.7.1

6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司法部

2004.5.1

7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司法部

2004.7.1

8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5.9.30

9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委、司法部

2006.12.1

 5、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或者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公证规定

省政府

1995.3.8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

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政府

2001.10.1

11

山西省规定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同时在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和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